辦理已故歸僑、僑眷公墓安葬證明
(一)辦事依據(jù)
《民政部、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華僑去世后回國安葬問題的通知》(民[1984]民20號)。
(二)辦事人(單位)須提供的資料
1、家屬(或單位)要求將已故人骨灰安葬的申請報告。
2、已故歸僑、僑眷的戶口簿或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。
3、省級單位的,應提供單位和省僑辦出具的歸僑、僑眷身份證明;市級單位的,應提供單位或市級局(公司)出具的歸僑、僑眷身份證明;退休人員或無單位人員等,應提供常住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區(qū)僑辦出具的歸僑、僑眷身份證明。
4、死亡證明。
5、以上資料除提供原件外,還應提供復印件一份。
(三)辦事職責
市僑辦負責出具已故歸僑、僑眷公墓安葬證明。業(yè)務歸口處室為市僑辦僑政處。
(四)辦事程序
1、申請人向市僑辦僑政處提交申請資料。
2、審核完成后,開具證明。
3、處領導簽發(fā)。
(五)辦事期限
資料齊全當即辦理,辦理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。